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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有权作法律解释吗?

2000-03-1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侯召迅

近日,有关报道透露,“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说,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,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,医疗纠纷不应纳入‘3·15’活动内容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。”3月13日上午,四川团人大代表赵宗政给记者打来电话,说他对此很不理解:这个“声明”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社会关系,很明显有法律解释的性质,而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,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,卫生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?

记者随即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。应代表认为这种“声明”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,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释,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,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。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解释。卫生部这个“声明”可视为一家之言,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代表说,这个“声明”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,这种作解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。至于医生和病人的关系,是一种合同关系,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。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,患者是否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,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,还有待讨论。但如果医院售卖假药,那也应该按消法进行赔偿。

为避免上述声明给有关方面和广大公民造成误解和误导,赵宗政代表正联合有关代表一起提出紧急意见书,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。

(《法制日报》3.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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